状态未核实 教育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〔2021〕9号 ·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-09-15 发布 ·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· 官网原文 › 来源:中国政府网部门文件列表(备份) 补抓入库 · 未自动解读 经中国政府网转载 和我有什么关系 教育类解读还在做,先看官网原文 › 关键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,规范 › 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 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, ›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› 第四条(一)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› 第四条(二) 爱国守法,恪守宪法原则,遵守法律法规 › 第四条(三) 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,举止文 › 第四条(四) 教学、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 › 第四条(五) 非中小学、幼儿园在职教师 ›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以下人员: › 第五条(一) 纳入“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”管 › 第五条(二)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 ›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、教研人员原则上 ›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›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从业人员管理: › 第八条(一) 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 › 第八条(二)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 › 第八条(三) 对初次招用人员,应当开展岗位培训,内 › 第八条(四) 教学、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(姓名、照片 ›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、培训对象公开作 ›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思想 ›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: › 第十一条(一) 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 › 第十一条(二) 损害国家利益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或违 › 第十一条(三) 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 › 第十一条(四) 歧视、侮辱学生,存在虐待、伤害、体罚 › 第十一条(五) 在教学、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、面临 › 第十一条(六)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,存在猥亵、性骚 › 第十一条(七) 向学生及家长索要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 › 第十一条(八)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› 第十一条(九) 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› 第十一条(十) 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 › 第十一条(十一) 宣扬或从事邪教 ›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 ›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 ›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的,主管教育行 ›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,根据 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国务院教育 › 后续跟踪 暂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