状态未核实 科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《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工信部高新〔2026〕163号 ·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-09-23 发布 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· 官网原文 › 来源:工信部官网 补抓入库 · 未自动解读 和我有什么关系 未解读 生成解读 今天的解读次数还剩 8 次(自动解读也会用) 关键条款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, › 第二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是指通过企业、研发单位 › 第三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作应紧扣国家重点 ›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宏 › 第五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 › 第六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须满足以下五方面要求: › 第六条(一) 具有较强科技供给能力 › 第六条(二) 具有较强企业创新能力 › 第六条(三) 具有较强成果转化能力 › 第六条(四) 具有较强产业竞争力 › 第六条(五) 具有较强的治理服务水平 › 第七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认定按照持续培育、自愿 › 第八条 申报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应在市级区划 ›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申 ›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在符合认定标准的基础上, ›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›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创新型产业集群的 ›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 ›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《 › 第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 ›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 › 第十六条(一) 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创新型产业集群,给 › 第十六条(二) 在申报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,存在弄虚 › 第十六条(三)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主体、主导产业等发 › 第十六条(四) 不按照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提交统计数 › 第十六条(五)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、质量和环境污染等 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› 后续跟踪 暂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