状态未核实 教育 信息待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无文号 · 未写机关 2021-04-29 发布 · 1995-09-01 起施行 · 官网原文 › 来源:税务总局官网 补抓入库 · 未自动解读 和我有什么关系 教育类解读还在做,先看官网原文 › 关键条款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,提高全民族的素质, ›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, ›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以马克 ›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,对提 ›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、为 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,对受教育者加强 ›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、 ›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›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›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,帮助 ›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›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›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›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 ›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, ›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›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、初等教育、中等教育 ›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,加快普及学前教 ›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›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›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 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 ›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,并举办学校及其 ›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,必须具备下列 › 第二十七条(一)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› 第二十七条(二) 有合格的教师 › 第二十七条(三)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、设备 › 第二十七条(四)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 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: › 第二十九条(一)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› 第二十九条(二)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› 第二十九条(三)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› 第二十九条(四)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,实施奖励或者 › 第二十九条(五)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› 第二十九条(六)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,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› 第二十九条(七) 管理、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› 第二十九条(八)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 › 第二十九条(九)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›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 › 第三十条(一) 遵守法律、法规 › 第三十条(二)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执行国家教育教学 › 第三十条(三) 维护受教育者、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 › 第三十条(四)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 › 第三十条(五)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 › 第三十条(六) 依法接受监督 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 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,自 ›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,履行法律规定 ›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,改善教师的工 ›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、职务、聘任制度,通 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,实行 ›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、升学、就业等方面依法 › 第三十八条 国家、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、家庭经济困 › 第三十九条 国家、社会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 › 第四十条 国家、社会、家庭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›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›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、社会组织 ›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: › 第四十三条(一)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 › 第四十三条(二)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贷学金、 › 第四十三条(三)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 › 第四十三条(四)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 › 第四十三条(五)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›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 › 第四十四条(一) 遵守法律、法规 › 第四十四条(二)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 › 第四十四条(三) 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› 第四十四条(四)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 › 第四十五条 教育、体育、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 ›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、军队、企业事业组织、社会团 ›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及其他 ›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、军队、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 ›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 ›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 ›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科技馆、文化馆、美术 › 第五十二条 国家、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 ›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、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 ›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、其他多种渠道 › 第五十五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 ›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,按照事权 ›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›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,由教 ›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,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 ›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、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 ›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、社会组织和个人对 ›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、信贷手段,支持教育 ›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 ›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 ›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 ›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,加快教育信息基础 ›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,支持 ›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、研究、进行学术 ›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 ›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、学 ›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 ›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、寻衅滋事,扰乱学校及其他教 ›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,而不 ›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›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 ›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›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 ›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 ›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› 第七十九条(一)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› 第七十九条(二) 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、资料的 › 第七十九条(三) 抄袭他人答案的 › 第七十九条(四)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› 第七十九条(五)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 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 › 第八十条(一) 组织作弊的 › 第八十条(二) 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 › 第八十条(三)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› 第八十条(四) 在考试结束前泄露、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 › 第八十条(五) 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,教育行政部门、教育 ›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,颁 ›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,侵犯教师、受教育者、学 › 第八十四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 › 第八十五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 ›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› 后续跟踪 暂无